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定之。捐助章程所定之組 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,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為 必要之處分。
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因捐助人、董事或利害關係人之 聲請,變更其組織。